编辑: xiong447385 | 2018-04-13 |
第一章 总则.
1 -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1 - 第二条 合同背景和目的.4 - 第三条 声明和保证.5 - 第四条 合同生效条件.6 - 第五条 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6 -
第二章 合同主体.7 - 第八条 项目实施机构.7 - 第七条 社会资本主体.11 -
第三章 合作关系.12 - 第八条 合作内容.12 - 第九条 特许经营期限.17 - 第十条 排他性约定.18 -
第四章 项目公司成立.19 - 第十一条 项目公司成立条件.19 - 第十二条 项目公司注册.19 - 第十三条 项目公司架构.19 -
第五章 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24 - 第十四条 项目总投资.24 - 第十五条 投资控制责任.24 - 第十六条 融资方案.25 - 第十七条 政府提供的其他投融资支持.25 - 第十八条 投融资监管.25 - 第十九条 投融资违约及其处理.25 - 第二十条 违约行为的处理.25 -
第六章 项目收入和回报.27 - 第二十一条 项目收入.27 - 第二十二条 政府补贴计算.27 - 第二十三条 政府补贴调整.38 - 第二十四条 调价机制.39 - 第二十五条 财务监管.39 - 第二十六条 违约事项及其处理.40 -
第七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41 - 第二十七条 适用法律.41 - 第二十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41 - 第二十九条 争议期间的合同履行.41 -
第八章 其他约定.42 - 第三十条 建设期.42 - 第三十一条 运营期.42 - 第三十二条 移交期.42 - 第三十三条 合同修改与补充.42 - 第三十四条 合同转让.42 - 第三十五条 保密.43 - 第三十六条 信息披露.43 - 第三十七条 廉政和反腐.43 - 第三十八条 不弃权.44 - 第三十九条 可分割性.44 - 第四十条 通知.44 - 第四十一条 合同份数.45 - 本PPP 项目合同(如下称 本合同 )于2018 年月日由以下双方订立: 甲方:贵州省思南白鹭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 构以下简称 甲方 ) 法定代表人: 李于会 乙1方: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单位) 法定代表人: 陈阳春 乙2方: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单位) 法定代表人: 黄腊泉 乙3方:深圳市铁汉生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单位) 法定代表人: 丘b (乙1方,乙2方,乙3方, 为本项目的社会投资人,以下简称 乙方 ) 前言思南县人民政府经物有所值论证及财政可承受力评估,决定采用 PPP 方式 (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建设思南县白鹭湖旅游度假区 PPP 项目(以 下简称 本项目 ),通过思府函(【2017】136 号)授权贵州省思南白鹭湖国 家湿地公园管理局(以下称 甲方 )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思府函(【2017】
135 号)并授权贵州五峰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政府方出资代表. 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联合体牵头单位,其出资比 例占社会资本方总出资的 39.9%;
深圳市铁汉生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比例占 社会资本方总出资的 60%;
联合体成员方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占社会资本方总出资的 0.1%.责任和义务详见附件
1 联合体协议. 为实施本项目,甲乙双方先草签本项目合同,主要约定项目前期甲乙双方 的责任和义务,待与贵州五峰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公司章程和股权合资合同及项 目公司成立后,甲方再与项目公司全面约定本项目建设、运营、移交等相关事 项,签署正式《思南县白鹭湖旅游度假区项目 PPP 项目合同》.各方本着平等、 自愿和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 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 号)以及《关于印发政府 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 号)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共同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信守. 鉴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