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8-04-18 |
除可以继续 划拨使用的以外,经依法批准由原土地使用者 自行开发的,按市场价补缴土地价款.今后, 要严格落实被损毁土地的复垦责任,在批准建 设用地或发放采矿权许可证时,责任单位应依 法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复垦费.
(八)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现 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 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 收土地价款;
对新增工业用地,要进一步提高
5 桂政发文件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 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财政、 税务部门要严格落实和完善鼓励节约集约用地 的税收政策.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抓 紧研究制订土地空间权利设定和登记的具体办 法.
(九)鼓励开发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国 土资源部要研究建立土地利用状况、用地效益 和土地管理绩效等评价指标体系,加快开发区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估工作.凡土地利用评估 达到要求并通过国家审核公告的开发区,确需 扩区的, 可以申请整合依法依规设立的开发区, 或者利用符合规划的现有建设用地扩区.对符 合 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 要求的国 家级开发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三、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 用,健全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
(十)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国土资源部要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及时调 整划拨用地目录.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 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 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 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 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 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其他建设用地 应严格实行市场配置,有偿使用.要加强建设 用地税收征管,抓紧研究各类建设用地的财税 政策. (十一)完善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储备建 设用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并将现有未利用 的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储备.储备土地出让前, 应当处理好土地的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经济 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缩短开发周期, 防止形成新的闲置土地.土地前期开发要引入 市场机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 选择实施单位.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依法由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出让. (十二)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 土地出让前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 方案,明确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 条件.规划条件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合 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督促及时开发利 用,形成有效供给,确保节约集约利用每宗土 地.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 发放土地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 割发放土地证书. (十三)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 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 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 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 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卖 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 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水利、环保等部门 制订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拟定出 让地块的产业类型、项目建议、规划条件、环 保要求等内容, 作为工业用地出让的前置条件. 工业和经营性用地出让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 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严禁用地者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 通过补办用地手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十四)强化用地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合 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 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