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8-05-03

(五) 5-3-5-4

三、发行人受让的两个注册商标已经国家商标局核准

2009 年8月2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了发 行人与绍兴海宏电器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发行人依法取得了

4630597、4630606 号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这两个商标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商标核定 类别 范围商标注册 证号 注册有效期限

1 第11 类燃气灶、电炊具、热水器、燃 气炉、风扇(空 气调节) 、厨房 用抽油烟机、空 气调节设备、排 气风扇、毛发干 燥器、电吹风

4630597 2008 年2月21 日至2018 年2月20 日2第7类 发电机、冰箱电 机、自行车电机、压缩机(机器)、空气压缩 器、冰箱压缩机

4630606 2008 年2月21 日至2018 年2月20 日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四川省眉山市眉州公证处对发行人

2004 年至

2007 年之间发生的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行为进行的公证真实、合法、有效,发行人在

2004 年至

2007 年之间发生的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行为真实、合法、有效.发行 人股东的股东发生变更已按法律规定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发行人依法取得了

4630597、4630606 号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发行人未发生影响其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条件的重大事项, 除尚须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取得证券 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 5-3-5-5 交易所同意外,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申请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首 发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公 开发行上市的有关条件,其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无副本.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2009 年11 月2日出具. (下接签字页) 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 5-3-5-6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的签字页) 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文道全 签字: 承办律师:朱凡 签字: 承办律师:刘星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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