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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在会议上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万家乐
200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3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 取记名方式就各项议题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点票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 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全部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 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万家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 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主任: (朱列玉) 律师: (李敏杰) (华青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