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 2018-05-20 |
2015 年2月12 日作出 《中山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书》 ,
2015 年12 月1日作出 《中山市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补充通告》 , 2017年8月31 日作出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区旧 城改造项目 (马山片区) 征收决定有关搬迁期 的补充决定》 , 对西区旧城改造项目 (马山片 区) 范围内的祥和街1巷9号房屋土地及地上 附属物实施征收.
被征收房屋情况. 房屋用途: 住宅;
房产 证号: 粤房地证字第
2547425 号\粤房地共证 字第0365968号, 登记建筑面积为228.22平方 米;
土地证号: 中府国用 (2000) 字第
203551 号, 登记土地面积为160.40平方米. 被征收房屋产权人 (被征收人) 之一卢宏 达已故, 根据 《公证书》 (2010) 中证内字第081 号, 卢宏达享有被征收房屋产权的 1/2 份额 由卢宇怀继承. 房屋征收部门已与被征收人 多次协商, 双方未能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 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 为保证征收工作顺利 进行, 维护公共利益, 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以 及 《西区旧城改造项目 (马山片区) 房屋征收 补偿方案》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作出补 偿决定如下:
一、 征收补偿方式 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补 偿方式之一.
(一)全部货币补偿:补偿总额为1723958.47 元 (大写: 人民币壹佰柒拾贰万叁 仟玖佰伍拾捌元肆角柒分) . 若被征收人与房 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和补偿手续, 并在 征收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交付被征收 房屋的, 将以货币形式一次性给予征收奖励 82159.20元 (大写: 人民币捌万贰仟壹佰伍拾 玖元贰角) .
(二) 房屋产权调换. 经摇珠选定以下调 换房屋: 星月彩虹花苑 (第一期) , 普通物业管 理区域住宅, 第01栋2001 房, 建筑面积48.92 平方米 (含分摊面积13.71平方米) ;
星月彩虹 花苑 (第一期) , 普通物业管理区域住宅, 第02 栋1404 房, 建筑面积 61.76 平方米 (含分摊面 积15.01平方米) ;
星月彩虹花苑 (第一期) , 中 等物业管理区域住宅, 第11 栋0304 房, 建筑 面积 78.84 平方米 (含分摊面积 17.23 平方 米) ;
星月彩虹花苑 (第一期) , 中等物业管理 区域住宅, 第11栋2904房, 建筑面积78.84平 方米 (含分摊面积17.23 平方米) . 共4 套产权 调换房屋, 合计建筑面积268.36平方米, 产权 调换房屋的价值总额为 1077304.40 元. 被征 收房屋补偿总额减调换房屋价值总额的余额 为646654.07 元 (大写: 人民币陆拾肆万陆仟 陆佰伍拾肆元零柒分) , 将给予货币补偿 (此 项差额, 未包含征收奖励) . 鉴于星月彩虹花苑 (第一期) 安置房为毛 坯房, 不具备水电等基本生活设施条件. 因此, 若被征收人不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 与补偿手续, 在强制执行前, 被征收房屋补偿 总额减调换房屋价值总额的余额将用于调换 房屋的简单装修, 使之具备通水、 通电等基本 生活设施条件, 若仍有余款将给予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应与房屋征收部门结清调换房 屋差价款、 调换房屋简单装修款的差额.
二、 被征收人应当在本补偿决定书送达 至超出行政诉讼期限之日起30 日内, 按本补 偿决定书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与补 偿手续, 并于征收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