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 2018-05-20 |
438 号大院 法定代表人:王倩,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高某(以下简称"申请人" )因不服被申请人广 州市交通警察支队黄埔大队(以下简称"被申请人" )2018 年3月2日作出的 《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 (NO.4401281508032770) ,于2018 年3月15 日向本机关申 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交通警察支队黄 埔大队作出的 NO.4401281508032770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 决定. 申请人称: 因前方有挂车阻挡视线,导致未看见红灯通过灯控路 口.
2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 广州市公安 局交警支队黄埔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 书复印件;
2.复议申请书;
3.申请人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 行驶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 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显示,申请人在
2017 年12 月20 日05 时14 分, 驾驶粤 A**号牌小型客车在广州市龙溪 大道裕海路口的交通信号路口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 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
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依据和程序 被申请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认为当事人 违反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交 通违法行为,且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因此被申请人依据 合法收集的证据并经过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广东省道路 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依法对申请人于
2017 年3月2日作出
200 元的罚款处罚;
并根据《机动车驾 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申请人记
6 分.
二、对行政复议申请事项的意见
3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称,其在该路段实施违法行 为系前车遮挡造成,并没有主观故意.经核实,申请人驾驶 粤A**号牌小型客车行经广州市龙溪大道裕海路口的交通信 号路口时,的确违反了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但因该路口没 有在机动车停止线处设置辅助信号灯,申请人驾车通过时, 因前方和右方车辆均为装载货柜的大型车辆,确实存在被遮 挡的可能性.因此,根据合理行政原则,申请人申请行政复 议的事实和理由确实存在.上述事实有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 料等证据证明.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
2018 年3月2日对申请人作出 的NO. 440128150803277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书》的处罚决定,合法但缺乏合理性,处罚失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第三项的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我大队作出的 NO.440128150803277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书》 .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行政复议答 复书;
2. 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黄埔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 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3.违法现场全景特征图片
4 幅. 本机关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