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 2018-05-20 |
2017 年12 月20 日05 时14 分,申请人驾驶粤 A**小型 客车在广州市龙溪大道裕海路口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
4 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 并送达 NO. 440128150803277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 决定书》,处以
200 元罚款处罚,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 领和使用规定》 对申请人驾驶证记
6 分. 申请人不服, 于2018 年3月15 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证实:1. 广州市公安局交警 支队黄埔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 件;
2.复议申请书;
3.申请人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 证复印件;
4.行政复议答复书;
5.被申请人提供的违法现场 全景特征图片
4 幅. 本机关认为:
一、申请人就被申请人做出的 4401281508032770《公安 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请求撤销的申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
1 项之规定,属于 本机关依法受理的复议范围.
二、申请人提出其之所以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系因 前方有挂车遮挡视线.被申请人经核实,确认申请人前方和 右方车辆均为装载货柜的大型车辆,且该路口没有在机动车 停止线处设置辅助信号灯,在保持安全畅通连续通行的前提 下,确实存在被遮挡的可能性,处罚合法但有失合理性.经 核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达到证明效力,双方提 出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 NO. 4401281508032770《公安交
5 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主张,经综合考量,本机关 均予采纳. 本机关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 八条第一款第
(三)项之规定,决定撤销被申请人
2018 年3月2日作出 NO. 440128150803277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 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 内为申请人办理退款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 可自收到本 《行 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黄埔区公安分局
2018 年4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