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 2018-05-21 |
二、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 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六条第二款.
(二)第十九条修改为: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
畜 禽原种场、一级纯繁场、祖代场(含祖代)以上种禽场、畜禽遗 传资源保护场,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二级扩繁场(杂交)、父母代种禽场,由设区的市 级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种公畜站、家畜人工授精站、生产商品代仔畜和雏 禽的,由县级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此外,对相关政府规章中的政府部门名称、个别文字表述及 ―
10 ― 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广西壮族 自治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管 理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广西壮族自 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 区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业协会商 会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果树种苗管理办法》、《广西 壮族自治区树蔸树木采挖流通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野 生植物保护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广 西壮族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 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 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广 西壮族自治区海洋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暂行规定》、《广 西壮族自治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 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等22 件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 应修改,重新公布. ―
11 ―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2013 年5月30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87 号发布 根据
2016 年9月26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 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由内燃机驱动或者牵引的机动 车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机动车不包括铁路机车和 拖拉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防治机动车排气 污染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和推广使用优质车用 燃料和清洁车用能源,改善道路交通状况,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 物排放总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 称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 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 ―
12 ― 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公安、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商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 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