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8-05-22 |
第一章 基本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美亚旅 行意外伤害保险》(以下 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投保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 的其他人. 第三条被保险人 本合同投保时的被保险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但最多不超过法律 规定的人数限制,以本合 同约定的为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必 须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要求.任何情形下,本保 险不承保任何 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 毒品、核武 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本合同仅承保在境内常住的被保险人,不承保非在境内常住的 任何人.本合同所称的境 内常住是指一年中在境内的居住时间累 计达到或超过
183 天. 若任何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投保由本公司承保的多种综合 保险(不包括团体保险), 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 的,则本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 并退还其它 保险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利益的保险费. 若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按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减少, 则应以该条款约定为准, 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四条被保险人的减少 本公司将按以下约定减少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 (1) 若本公司因承保风险发生重大变更而不接受某被 保险人继续 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申 请减少某被保险人,则自 其被取消被保资格之 时起,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 含该被 保险人,其被保资格将于当日二十四时丧失.除 本合 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退还按日计算的 该被保险人项下相 应的未满期保险费.但对于 按保险年度计收保险费的被保险 人,如果对该 被保险人的实际保障期间不满一年,本公司将根 据下表约定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 费: 资格丧失日至浩谠坏奶焓 退还保险费的百分比 足300 天或以上;
60% 足270 天少于
300 天50% 足240 天少于
270 天40% 足210 天少于
240 天30% 足180 天少于
210 天25% 少于
180 天0% (2)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则自某一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的 最高承保年 龄后的首个保险单满期日的二十四时起,本合同 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 包含该被保险人. (3)若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金额达 到保险单所 载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则自其身故之 日起或于本合同项下对 其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之日 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任终止,本合同项下的被 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 第五条年龄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本合同所承保的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 要求.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 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则按照以下 规定处理: (1) 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高,则本公司有权更正并 要求投保人补交差额的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 根据正确年龄的保险费率,计算实际 缴付的保险费所能购买的保险金 额. (2) 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低,则所有多 缴保险费 将无息退还,而所购买的保险金额维持不变. (3) 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根据本公司的核保规则不能承保, 则本公 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相应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资 格,并按约定无 息退还相应已缴付的保险费. 第六条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于订立本合同时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 故保险金受益 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未 确定受益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 保险人死亡、伤残、疾 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 益权. 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由本 公司记录及在保险合同上批注后生效.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 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应付的保险金给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 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应付的保 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第七条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上述 通知时,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 送达投保人. 第八条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合同规定申请变更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 意并记录及在保险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若某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本 合同中有关该被保险人的 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