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8-05-22 |
第二章保险期间 第九条保险责任期间 本公司在本合同项下承担任何保险责任须以投保人一次缴付本 合同的全部保 险费或按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缴付保险费且本公 司同意承保为前提.本公司 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期限为准.二十四小时为一 日,以北京时 间为准. 如投保单次旅行,本公司对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 下列情况中最 迟发生的时间为准:(1)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
(2)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 有效期内为该次旅行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 域,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前往其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 区域之外的旅 行目的地(二者以早者为准).该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 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1)保险单所载保险期间满期日;
(2)该被 保险人 完成该次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 作地;
(3)本合同约 定的该次旅行最长承保期间届满日(该次旅行 最长承保期间应自前述该次旅行 出发时间起算,含始日与终日). 如保险期间为一年,本公司对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 以下列情况中 最迟发生的时间为准:(1)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
(2)在本合同的有效期 内,任何被保险人每次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 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 域,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 前往其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 区域之外的旅 行目的地(二者以早者为准).该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 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1)该被保险人完成该次旅行后直接返回 至其境内 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
(2)本合同约定的每次旅行最 长承保期间届满日 (每次旅行最长承保期间应自前述该次旅行出 发时间起算,含始日与终日);
(3)保险单所载保险期间满期日. 第十条 保险期间的延长 如任何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恶劣的天 气情况、自 然灾害、因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而致严重身体伤害入住当地医 院)导致其旅程延长, 而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已届满并逾期,本公司将按合理情 况及需要为该被保险人就前述旅程免 费自动延长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可至 该被保险人旅程结束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所载与相关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保险金额, 若该金额经本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本合同项下对任一被保险人给付的各项保险金累计金额以保险单所载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1) 身故保险金:任何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旅行期间遭遇意外事 故,且自事 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所载 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 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款第二项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 其意外事故 身故保险金为扣除该项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2) 意外伤残保险金:任何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旅行期间遭遇意 外事故,且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 准及代码》(保监发 [2014]6 号,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以下简 称 评定标准 )中所列的伤残项 目,本公司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予该 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按所致伤残根据评定 标准评定的伤残程度等 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 相应的保险 金额计算. 若同一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 残程度分别 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 为最终的评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