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8-05-23

1.5.4.3服务对象自行与甲方办理除垫付费用外的其他理赔事项. 2同城紧急医疗送护(EM20) 2.1服务内容描述 服务对象在保险生效期内出险后向乙方报案,乙方通过电话在第一时间指导其实施现场医疗急救,提供基 本的现场医疗常识和心理支持,根据伤病情协助联系救护车辆并向急救中心简述症状,时刻跟踪急救进程 .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限额内承担由此产生的从出险地至首诊医疗机构之间的医疗送护费用. 2.2服务对象及条件 服务对象:本协议约定的受益人;

服务条件: -服务对象在服务有效期内;

-仅限服务对象向乙方报案后,由乙方呼叫的救护车辆;

-仅限服务对象出险地至首诊医疗机构之间的医疗送护费用;

-服务对象须提供救护车辆的相关费用发票和医疗文件;

本服务涵盖范围限本协议约定的城市(城市名单后附). 2.3注意事项及免责范围 2.3.1乙方仅负责协助呼叫救护车辆并承担医疗送护费用;

任何原因引起的服务对象伤病情恶化、身故, 以及因任何第三方人员干扰救护过程而导致的结果,乙方不承担责任;

2.3.2未在出险后向乙方报案,或非经乙方呼叫的救护车辆;

2.3.3服务对象伤病情不符合当地救护车调派要求的,或超出救护范围的;

2.3.4服务对象在等待或乘坐救护车辆期间,伤病情恶化或身故的;

2.3.5服务对象拒绝提供救护车发票或医疗文件的;

2.3.6在服务期生效前,已罹患的疾病、已存在的症状所导致的出险,或以保险产品的免责范围为准;

因 服务对象故意自伤、犯罪、殴斗、醉酒、神经错乱、神志不清、滥用酒精或酒精中毒及药物(包括吸食毒 品)所引致的损伤;

2.3.7患有可传染而按法律规定需隔离的疾病,或其他当地救护车不予送护的疾病范围;

2.3.8由于服务对象参与犯罪、殴斗(包括服务对象挑衅被袭击)非法活动所致的损伤;

2.3.9服务对象酒后或无有效驾驶证的非法驾驶;

服务对象直接或间接由战争活动(无论是否宣战),参 与罢工,暴乱或任何侵略活动所引致的损伤;

2.3.10直接因核能反应或辐射所引致的损失或后果;

2.3.11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由于罢工、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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