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 2018-05-30 |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九日113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
1 -
1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程 时间:
2015 年10 月19 日(星期一)13:30 地点: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弘业大厦
18 楼会议室 议程:
一、宣布本次股东大会开幕
二、宣布代表资格审查结果
三、推选监票人和计票人
四、股东审议以下议案:
1、 《关于聘任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 《关于修订的议案》
3、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4、 《关于公开摘牌受让江苏省化肥工业有限公司 30%股权的关联交易议案》
五、股东发言与提问
六、议案表决
七、宣布表决结果
八、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九、董事在会议记录及决议上签字
十、宣布会议结束
213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
2 -
2 议案一: 关于聘任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鉴于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
18 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根据江苏省国资委 《关于做好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苏国资[2014]96 号) 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承担同一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不得超过
5 年,超过
5 年应当予以更换 之要求,公司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招标结果,拟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对其
2015 年审计报酬,提请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
2015 年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并参照有关标准确定. 本议案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5 年10 月19 日313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
3 -
3 议案二: 关于修订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 企业法制工作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改: 原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以及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人员. 修改后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法律顾问,以及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人员. 原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经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修改后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和经总经理提名 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新增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法律顾问,负责对公司重要决策、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规章制度等方 面的法律审核,是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