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8-06-05 |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 项、 第
(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
(三)项、第
(五)项、 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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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9 股东名册至少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结束时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 召集、 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