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8-06-05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10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 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 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 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