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条,议员须以立法会主席批准的格式,向立法会秘书提供其个人利益详情,以 登记《 议事规则》第 83(5)条所界定的须予登记的个人利益.经换届选举产生的议员不得迟於一届任期举行首次立法会会议当天,就该等个人利益进行首次登记,而经补选产生的议员则须在其成为立法会议员的日期起计14 天内进行首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