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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10 月15 日,法院就格鲁吉亚在《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的适用(格鲁吉亚诉俄罗斯联邦)案中提出的指示临时措施的请求发出了命令.法 院在命令中提醒当事双方,它们都有责任遵守其在《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 公约》下的义务,并对双方都指示了临时措施.法院要求它们 在南奥塞梯和阿 布哈兹以及在格鲁吉亚的毗邻地区,不要针对个人、群体或机构实施种族歧视 行为,不要资助、保护或支持任何人或组织实行种族歧视,[要]在其权力范围 内,……不分民族或族裔血统,尽力确保[受到《公约》保护的人的某些权利, 并]在其权力范围内, 尽力确保在其控制或影响下的公共机关和公共机构不针对

1 法院于

1997 年9月25 日对加布奇科沃-大毛罗斯项目(匈牙利/斯洛伐克)一案作了判决.但是,此案在技术上仍然属于待决案件,原因是斯洛伐克于

1998 年9月向法院书记官处提出了 请法院作出附加判决的请求. 匈牙利在法院院长定下的期限

1998 年12 月7日之前提出一份书 面陈述,说明它对斯洛伐克请求做出附加判决一事的立场.当事双方后来已就

1997 年判决的 执行恢复谈判,并定期向法院通报谈判进展情况.另外,法院于

2005 年12 月对刚果境内的武 装活动(刚果民主共和国诉卢旺达)一案作了裁决.但是,此案在技术上仍然属于待决案件, 原因是如果当事双方无法商定赔偿问题,可再次请法院作出裁定. A/64/4

3 09-45867 (C) 个人、群体或机构实施种族歧视行为 .法院裁定, 当事双方都应为人道主义 援助提供便利,不要设置任何障碍,以支助当地人口行使《消除一切形式种族 歧视国际公约》所授的权利 .法院又指示, 无论法院可能就此案作出怎样的 判决,每一当事方都不应采取任何可能损害另一方权利,或者可能使诉请法院 处理的这一争端有所恶化或扩大,或使它更难解决的行动 .最后,法院命令每 一当事方 向法院通报其遵守上述临时措施的情况 . 14. 法院对当事双方的论据进行详尽分析后裁定,按照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 国际公约》第22 条,法院有审理此案初步证据的管辖权,因此可以处理格鲁吉 亚提出的指示临时措施的请求.法院评估了所收到的材料之后,认为向当事双方 发出采取措施的指示是适当的.法院回顾说,法院所指示的临时措施是具有约束 力的,当事双方因此都负有国际法律义务,必须予以遵守.最后,法院表示,法 院的这一裁定绝不预断法院审理案情实质的管辖权问题,也不预断任何有关诉请 书的可受理性或有关案情实质的问题,并且不影响格鲁吉亚和俄罗斯联邦两国政 府就这些问题提出其论据的权利. 15.

2008 年11 月17 日,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向法院提起对希腊的诉讼, 指称其 悍然违反 其在双方于

1995 年9月13 日签订的《临时协议》 第11 条 下的义务 .法院于

2009 年1月20 日发出命令,确定

2009 年7月20 日为前南 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就

1995 年9月13 日《临时协议》的适用(前南斯拉夫的 马其顿共和国诉希腊)案提交诉状的期限,

2010 年1月20 日为希腊共和国提交辩 诉状的期限. 16. 对于塞尔维亚就法院对《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适用(克罗地亚诉 塞尔维亚)案的管辖权和克罗地亚诉请书的可受理性提出的初步反对意见,法院 于2008 年11 月18 日作出了判决.法院在审议了当事双方以及黑山的意见后, 考虑到任何国家非经其同意不得被置于法院管辖权下的基本原则,裁定塞尔维亚 共和国为此案的唯一被告国.随后,法院审议了塞尔维亚第一项初步反对意见的 第一个方面,即它不具备出庭应诉的资格.审议结果是,法院裁定,即使法院在 诉请书提出之日并不对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开放,但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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