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学冬欧巴么么哒 2018-06-21

(四)有逃税骗税、非法集资、传销、无证照经营、恶意欠 薪、散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等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

(五)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 书、仲裁机构生效的裁决或行政机关生效的行政决定等行为的;

(六)有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 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 危害国防 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的;

(七)对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改正的;

(八)经职能部门认定的其他失信情形. 第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对联合惩戒对象 采取下列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

5 ―

(一)公开发布失信 黑名单 ;

(二)列为日常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监管;

(三)限制参加评先评优或撤销既得荣誉;

(四)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五)限制参加公共资源交易;

(六)限制取得政府资金等政策支持;

(七)限制上市融资、发行债券;

(八)限制或禁止市场和行业准入;

(九)从严核准或审批企业新增项目;

(十)作为金融机构严格信贷审批的重要参考;

(十一)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失信惩戒措施.

第三章 联合奖惩程序 第十条 职能部门应当根据管理实际,确定守信 红名单 和失信 黑名单 信息公布方式和范围. 守信 红名单 和失信 黑名单 信息应当自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程序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一条 守信 红名单 和失信 黑名单 信息,主要包 括下列内容:

(一)信息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 码,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 ―

6 ― 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

(二)列入守信 红名单 和失信 黑名单 的事由,依据 有权机关决定列入的,应当载明有关法律文书的名称和编号;

(三)守信 红名单 和失信 黑名单 信息移出日期;

(四)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市信用中心应当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10 个工作日内对守信 红名单 和失信 黑名单 信息进行比 对、归类、整合,并推送到各职能部门. 信息主体被列入守信 红名单 后发生失信行为的,应当移 出守信 红名单 . 第十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收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 的守信 红名单 和失信 黑名单 信息后,应当根据各自职能, 在本系统内对联合奖惩对象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法人、 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在开展信用 交易或者其他活动过程中,查询和使用信息主体信用信息,降低 交易风险.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十五条 职能部门将信息主体列入守信 红名单 和失信 黑名单 前,应当书面告知信息主体并听取意见,信息主体提 出不同意见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

7 ― 第十六条 守信 红名单 和失信 黑名单 信息移出日期 由提供信息的职能部门(以下称信息提供单位)确定,披露期限 最长不超过

5 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失信信息主体尚未全面履行法定义务前,暂不设定移出日期. 失信信息主体全面履行法定义务后, 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及时 报送其履行信息,并设定移出日期. 第十七条 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 主动更 新的信用修复机制. 信息主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以向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信 用修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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