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学冬欧巴么么哒 | 2018-06-21 |
(一)初次列入失信 黑名单 ,但已按规定全面履行法定 义务或完成整改,且在其后
6 个月内再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非初次列入失信 黑名单 ,但已按规定全面履行法 定义务或完成整改,且在其后
12 个月内再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 的;
(三)有信息提供单位认可的其他重大悔改表现,并已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再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十八条 信息提供单位收到信息主体信用修复书面申请 后,根据其实际悔改表现决定是否提前移出失信 黑名单 .符 合提前移出条件的,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 知市信用中心;
不符合提前移出条件的,应当告知信息主体,并 说明理由. ―
8 ― 市信用中心应当按照信息提供单位的决定,及时对失信 黑 名单 相关信息进行修改. 第十九条 列入守信 红名单 和失信 黑名单 信息主体 存在异议的, 可按照 《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 向市信用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第五章 管理和保障 第二十条 市信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查、 考评职能部门执 行信用联合奖惩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 各职能部门应当每季度向市信用主管部门报送信用联合奖 惩实施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 府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 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建立本领域守信 红名单 和失信 黑名单 制度 的;
(二)未及时推送守信 红名单 和失信 黑名单 信息的;
(三)未对信息主体实施联合奖惩的;
(四) 记录信息不实或提供错误联合奖惩信息产生不良影响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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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8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2 年7月31 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威海军分区,中央和省属驻威单位.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8月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