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 2018-06-30 |
5 ― 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阻碍安全监管等部门工 作人员行政执法的,要依法从严查处,确保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三、严禁经营场所周边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县级安全监管部 门要监督指导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在其经营场所及周边设置明 显的禁止烟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志,严禁在经营 场所及周边试放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要加强经营场所 及周边的巡回检查, 及时劝阻在经营场所周边燃放烟花爆竹以及 吸烟等使用明火的不安全行为. 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将取得 许可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位置等情况通报当地公安机关;
公 安机关要在销售旺季等特殊时段采取加强零售店(点)周边治安 巡逻等措施,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地方各级安全监 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依据各自职 责,进一步强化协作配合,综合运用舆论宣传、举报奖励、行政 执法、治安处罚、责任追究等手段,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 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 (安 监总管三〔2012〕116 号)要求,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 查处取缔未经许可、走街串巷等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切 实形成打击整治工作合力,严防发生事故,为人民群众欢度节日 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
6 ― 请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基层安全监管部门、 公安机关以及各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附件: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2017 年11 月24 日―7―附件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
一、选址与布局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 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 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 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4.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 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5.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 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 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7.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 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8.专柜销售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相对独立,其他商品 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烟花爆竹销售场所. ―
8 ― 9.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 (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0.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等安 全警示标识.
二、建筑物结构 1.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采用搭棚形式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 度不小于
180 毫米的密实砖墙, 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
3 小时的其 他密实墙.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 开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