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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 年12 月水利 部令第
28 号) 第三十三条:在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中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管理规定》(2006 年12 月水利部令第
30 号)第四十五条:在验 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5.《水利工程质量 检测管理规定》(2008 年11 月水利部令第
36 号)第三十一条: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对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资质等级证书》的;
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 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6.《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 投标办法》(2003 年3月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
30 号)第八十八条:徇私舞 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8 指导水利工 程建设与管 理工作 组织指导全区水利设施、水域、河道及其岸线的管理与 保护 1.《水法》(2002 年8月通过)第六十四条: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 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 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 -
4 - 序号主要 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组织指导较大河、库等水域 及其堤坝、岸线、滩涂的综 合治理和开发利用 组织建设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