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 2018-07-02 |
需要 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仍批准取水 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需要取水的 建设项目未获得取水许可,仍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 者强行命令有关部门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7.《建 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 年3月水利部令第
15 号) 第十四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8.《水行政 许可实施办法》(2005 年7月水利部令第
23 号)第五十四条: 违法实施水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9.《水 行政许可听证规定》(2006 年5月水利部令第
27 号)第二十二 条: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违反听证程序的;
不履 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听证中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10.《淄博市水 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2011 年10 月修订通过,2012 年1月施行) 第五十八条 不依法核发许可证、 签署审查意见的;
不履行监督检 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对法定收费项目不按照规 定收缴或者截留、挪用的;
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行为的.11.《淄博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办法》 (2014 年5月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
92 号) 第四十五条 违法批准 水资源论证报告、 取水许可、 用水计划、 入河排污口的;
擅自减征、 免征、缓征、停征、越权征收水资源费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 资源费以及未按规定标准征收水资源费的;
利用职务之便干预水 资源论证、 水量平衡测试、 用水审计等活动或者从中谋取私利的;
未按规定指标要求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限制排污 总量的;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12.依法应 追责的其他情形. -
2 - 序号主要 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组织编制全区水资源综合规 划和专业规划
3 负责全区水 资源开发、 利用、 节约、 保护工作 拟订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计 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和推动 节水型社会建设 1.《水法》(2002 年8月通过)第六十四条: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 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 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 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2.《山东省实施办法》(2005 年11 月通过,2012 年1月修订)第三十九条:不执 行水资源规划的;
不依法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意见的;
不履行 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对法定收费项目不 按照规定收缴或者截留、挪用的;
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行为的.3.《水政监察工作章程》(2000 年5月水利部 令第
13 号通过,2004 年10 月水利部令第
20 号修改)第二十四 条:有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 形. 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水域排污 的控制与监督 监测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 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 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 量意见
4 按照国家资 源与环境保 护的有关法 律法规和标 准,拟订全 区水资源保 护及渔业水 域生态环境 保护规划 负责境内河道河排污口设置 的监督管理,提出限制排污 总量的建议并并协同有关部 门监督实施. 1.《水法》(2002 年8月通过)第六十四条: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 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 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 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2.《山东省实施办法》(2005 年11 月通过,2012 年1月修订)第三十九条:不执 行水资源规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