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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山东省实施<
水法>
办法》 (2005 年11 月通过,
2012 年1月修订) 第三十九条: 不执行水资源规划的;
不依法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意见的;
不 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对法定收费项 目不按照规定收缴或者截留、挪用的;
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行为的.4.《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基 字[1999]l39 号)第三十七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 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水利基本建设资 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 高建设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 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5.依法应追 责的其他情形. 拟订全区水资源中长期供求 规划、水源配置及水量分配 方案并监督实施
2 负责全区水 资源统一管 理工作 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 划、城市规划及建设项目的 水资源论证工作 1.《水法》(2002 年8月通过)第六十四条: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 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 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 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 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1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第四十七条: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 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 取水许可证的;
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 水许可证的;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 擅自审批、 核准的;
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 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不履行监督 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的行为.3.《山东省实施办法》(2005 年11 月通 过,2012 年1月修订)第三十九条:不执行水资源规划的;
不依 -
1 - 序号主要 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全区重要流域、区域及 重点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 法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意见的;
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对法定收费项目不按照规定收缴或者截留、 挪用的;
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4. 《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1996 年8月通过,2010 年9月修 改)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由此给取水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 5. 《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 (2003 年7月省政府令第
160 号,
2011 年12 月修订)第三十七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的. 6.《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2010 年9月省政府令第
227 号)第二十三条:不按规定上报取水许可 统计资料和取用水户年度实际取用水量资料或者提供虚假统计资 料的;
不按规定监测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 以及水功能区水质的;
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仍批 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