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2018-07-02

不依法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意见的;

不履行 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对法定收费项目不 按照规定收缴或者截留、挪用的;

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行为的.3.《水政监察工作章程》(2000 年5月水利部 令第

13 号通过,2004 年10 月水利部令第

20 号修改)第二十四 条:有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 形. 受区政府委托调处外区县间 的水事纠纷 调处部门间和各镇(街道、 开发区)之间的水事纠纷. 组织实施水务与渔业行政许 可事项的许可与监督管理工 作. 负责水务与渔业行政事业性 收费征收管理工作.

5 负责组织指 导水政和渔 政的监察与 执法工作 负责全区水政、渔政监察队 伍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 1.《水法》(2002 年8月通过)第六十四条: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 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 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 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2.《山东省实施办法》(2005 年11 月通过,2012 年1月修订)第三十九条:不执 行水资源规划的;

不依法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意见的;

不履行 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对法定收费项目不 按照规定收缴或者截留、挪用的;

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行为的.3.《水政监察工作章程》(2000 年5月水利部 令第

13 号通过,2004 年10 月水利部令第

20 号修改)第二十四 条:有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 形. -

3 - 序号主要 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及多种 经营工作 负责全区供水工程规划与建 设工作 指导全区供水企业的运营管 理工作 拟订全区供水产业发展规划 和政策措施

6 拟订水务与 渔业行业的 经济调节措 施 负责全区水利风景区建设与 管理工作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 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 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 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 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监督实施水利工程的规程、 规范

7 编制、审查 全区中小型 水利基建项 目建议书和 可行性报告 负责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的行政监督. 1.《水法》(2002 年8月通过)第六十四条: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 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 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 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2000 年1月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 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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