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2018-07-07

也包括为两家及 以上排污单位(同行业类型的除外)提供废水处理服务的企业或机构,如各种规模和类型的 DB31/982-2016

2 (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3.2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指本标准发布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3.3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指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 厂. 3.4 臭气浓度 odor concentration 臭气浓度是根据嗅觉器官试验法对臭气气味的大小予以数量化表示的指标, 用无臭的清 洁空气对臭气样品连续稀释至嗅辨员嗅阈值时的稀释倍数. 3.5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6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7 净化设施的去除效率 Removal efficiency of purification facilities 指净化设施捕获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以百分数表示.计算公式如下: *100% 式中: η:净化设施的去除效率,%. C1i、C2i:设施进口和出口各排气管臭气浓度(无量纲) . 3.8 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 reference point for air pollutants at enterprise boundary 按照 HJ/T

55 确定的厂界监控点,根据污染物的排放、扩散规律,当受条件限制,无法 按上述要求布设监测采样点时,也可将监测采样点设于污水厂厂界内侧靠近厂界的位置. 3.9 企业边界污染物监控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指企业边界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一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10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指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 325 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 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DB31/982-2016

3 4.1 城镇污水处理厂选址应尽量远离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 4.2 新建企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标准,现有企业自

2018 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4.3 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表

1 的规定. 表1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净化设施的去除效率 % 监控位置

1 氨30 / 车间或污水处 理设施的排气 筒2硫化氢

5 /

3 甲硫醇 0.5 /

4 臭气浓度 600(无量纲) 90* *注:当净化设施的臭气浓度去除效率不低于 90%时,等同于臭气浓度满足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4.4 企业边界污染物监控浓度限值执行表

2 的规定. 表2企业边界污染物监控浓度限值 序号 污染物 监控浓度限值 mg/m3 监控位置

1 氨1.0 厂界监控点

2 硫化氢 0.03

3 甲硫醇 0.004

4 臭气浓度 10(无量纲)

5 甲烷 0.5% 厂区内监控点 4.5 运行管理与监控要求 4.5.1 包括生化处理池等产生恶臭污染物的车间和处理设施,应采取密闭收集措施,合理设 计送、排风系统,废气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如厂区外近距离范围内不存在并未规划居住、 教学、 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 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生化处理池对周边敏感区无影响 时,生化处理池可采取其它措施消除环境影响. 4.5.2 排气筒高度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或执行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要求. 4.5.3 污泥及栅渣的装卸、输送、处理、储存等均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污泥运输环节应采 取密闭措施. 4.5.4 产生恶臭污染物的车间门窗在正常状态下应处于关闭状态,不得随意开启. 4.5.5 按照附录 A 要求,建立企业检维修、非正常排放、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 染物监测等台账记录,并保存相关记录至少三年. 4.5.6 建立臭气污染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应急处置设施. DB31/982-2016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