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 2018-07-12 |
4 - ?的股份面值百分之九十五(95%))股东同 意,而就股东周年大会而言,倘有权出席并於会 上表决的全体股东同意,则可於其正式发出的通 告为少於二十一(21)个足日的大会上提呈及通 过决议案为特别决议案;
根冈蚧蚬娉痰娜魏翁跷,特别决议案对於明 确规定普通决议案所作任何目的而言均属有效. 「规程」 指 适用於或可影响本公司的当时有效的法例及开曼 群岛立法机关的任何其他法例、其组织章程大纲 及或细则. 「附属公司及控股 公司」 指 具香港公司条例
第二节所赋予涵义,但「附属公 司」一词乃根鲜泄嬖虻1.01条的释义诠译. 「年」 指 历年. (2) 於该等细则内,除非主题或内容与该解释不相符,否则: (a) 词汇的单数包含复数的含义,而复数亦包含单数的含义;
(b) 有性别的词汇包含性别及中性的含义;
(c) 有人称的词汇包含公司、协会及团体(无?属公司与否);
(d) 词汇: (i) 「可」应解释为许可;
(ii) 「应」或「将」应解释为必须;
(e) 书面的表述应(除非出现相反意向)解释为包括打印、印刷、摄影及 其他视象形式的反映词汇或数字,并包括电子展现方式,惟发放有关 -
5 - 文件或通告的方式及股东的选择均符合所有适用法例、规则及规例 等」;
(f) 对任何法例、条例、规程或法律条文的提述应诠释为有关当时有效的 任何法规的修订版或重订版;
(g) 除上述者外,规程中所界定的词汇及表述应赋有相同於细则的涵义 (倘与文义的主题并无不符);
(h) 对所签立文件的提述包括提述亲笔签署或盖章或电子签署或以任何其 他方式签署的文件,而对通告或文件的提述包括提述以任何数码、电子、电气、磁性或其他可取回方式或媒体及视象资料(无?有否实 体)记录或储存的通告或文件. 股本 3. (1) 於细则生效之日,本公司股本分为两类股份,即普通股及优先股. (2) 在法例、本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及(倘适用)任何指定证 券交易所及或任何具司法规管权的机构的规则规限下,本公司有权购买或以其他 方式购入其本身股份,而有关权?应由董事会按其绝对酌情认为适当的方式根 绝对酌情认为适当的条款及条件?使. (3) 惟除法律所允许者外及在指定证券交易所及任何其他有关规管机构的 规则及规例规限下,本公司不应就任何人士为或有关对本公司任何股份已作出或将 作出的购买提供财务资助. (4) 本公司不会发出不记名股份. ?改股本 4. 在不违反附表A条文的条件下,本公司可不时根腹胀鲆 案修订其组织章程大纲以: (a) 增加其股本,该新增股本的?额及须划分的股本面值由决议案决定;
(b) 将其全部或任何股本合并及分拆为面值较其现有股份面值为大的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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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c) 在无损之前已授予现有股份持有人的任何特别权?的情况下,将其股 份分拆为数个类别,分别为任何优先、递延、合资格或特别权?、优 先权、条件或有关限制,倘在本公司於股东大会并无作出有关厘定, 则董事可作出厘定,惟本公司发?不附带投票权的股份,则总要在有 关股份的称谓中加上「无投票权」一词;
倘股本包括具不同投票权的 股份,则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