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 2018-08-09 |
(一) 土石方作业, 应当采取洒水、 雾炮等防 尘措施;
(二) 在城市建成区和市、 县 (市) 人民政府划 定的其他区域内,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砂浆, 散 装预拌干粉砂浆加水搅拌除外;
(三) 禁止在露天环境下采用干式方法切割 瓷砖、 石板材;
(四) 禁止从高处抛撒建筑垃圾或者易扬撒 的物料;
(五) 拆迁工地应当采取湿法作业. 第二十八条 道路与管线施工在遵守本条 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同时, 应当符合下列抑尘防 尘规定:
(一) 道路挖掘施工过程中, 施工单位应当及 时覆盖破损路面, 并采取洒水等措施;
(二) 在使用施工机械挖土、 装土、 堆土、 路面 切割、 破碎等作业时, 应当采取洒水、 喷淋等措 施;
(三) 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 时, 应当采取洒水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 绿化建设和养护作业, 在遵守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同时, 应当符合下列抑 尘防尘规定:
(一) 新建、 改建、 扩建绿化带、 树池、 花坛等, 边缘的覆土不得高于道沿石、 树池沿、 花坛沿等, 绿地造型用土不得裸露;
(二) 绿化建设和养护栽植时, 待用泥土或者 种植后当天不能清运的余土以及两日内未种植 的树穴应当进行覆盖. 第三十条 运输煤炭、 垃圾、 渣土、 砂石、 土方、 灰浆等散装、 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 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并按 照规定路线行驶. 道路保洁作业应当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 扫等低尘作业方式, 采取洒水降尘或者冲洗等抑 尘防尘措施. 道路路面破损的, 应当及时修复. 第三十一条 市、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对煤炭运输、 仓储、 加工、 配送、 交易企业的 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市、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应当 鼓励和支持发展装配式建筑, 提高装配式建筑比 例和规模化程度. 推进新建商品住房全装修交付. 第三十三条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落叶、 树枝、 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禁止非法焚烧电子废弃物、 油毡、 橡胶、 塑料、 皮革、 沥青、 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 恶臭或有 强烈异味的物质.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 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三十五条 市、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对生产、 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具体 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公民采取 文明低碳方式举办婚庆、 庆典和祭祀活动. 第三十六条 市、 县 (市、 区) 城市绿化、 林业 等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综合施策、 标本兼治, 减少树木产生的飞絮;
植树造林、 新建绿化工程 应当优先选用不易产生飞絮的树木、 花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法律、 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未 按照规定制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 备案的,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1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 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立即改正,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对单位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