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 2018-08-09 |
1 万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第 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属于强制检定管理的计量 器具, 未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检定的, 由市场 监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 每台 (件) 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 款规定, 围挡、 遮盖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 由住 房和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 水利等部门责令改正, 处2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 责 令停工整治, 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 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 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 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 款、 第二十八条规定, 没有采取抑尘防尘措施的,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 水利等部门责令 改正, 处2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 的, 责令停工整治, 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 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 按照原处罚数额按 日连续处罚. 第四十三条 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 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根据市 人民政府的授权, 依照本条例做好辖区内大气污 染防治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 年月日起施 行. 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草案修改稿) (征求意见稿) 2019年4月29日,焦作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 《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草案)》 (以下简称《条例 (草案)》) . 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 议,对 《条例 (草案)》 进行了修改,形成了 《条例 (草案修改 稿)》 (征求意见稿) .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 截止日期:2019年6月14日. 地址:焦作市人民路889号 邮政编码:454002 联系
电话:(0391)3568776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焦作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9年5月15日 关于公开征求 《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草案修改稿) 》 (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住在焦作 住在焦作 住在焦作 住在焦作 住在焦作 住在焦作 住在焦作 住在焦作 住在焦作 住在焦作 住在焦作 住在焦作 住在焦作 住在焦作 住在焦作 住在焦作 住在焦作 住在焦作 住在焦作 住在焦作 住在焦作 住在焦作 住在焦作 住在焦作 住在焦作 住在焦作 住在焦作 住在焦作 住在焦作 住在焦作 住在焦作 住在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