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 2018-08-09 |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 防治大气污染, 应当调整优化本 市产业结构、 能源结构、 运输结构、 用地结构, 对 工业、 燃煤、 机动车船、 扬尘、 农业等大气污染开 展综合防治. 第十六条 市、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应当按 照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 合理规划工业布 局, 实施污染企业搬迁、 升级改造, 引导新建工业 企业入驻产业集聚区、 产业园区, 推进老城区工 业企业退城入园. 第十七条 鼓励火电、 钢铁、 建材、 有色金属 冶炼、 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污染物超低排放 改造.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发电项目. 第十八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区域从事经营 性露天喷漆、 喷涂、 喷砂以及其他散发有毒有害 气体的作业. 第十九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 使用大 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自动监测设备的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管 理的, 应当依法进行强制检定. 第二十条 市、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应当采 取措施, 改善能源结构, 逐步削减煤炭消费总量, 积极推进气代煤、 电代煤以及其他清洁能源推广 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 县 (市) 人民政府应当编制 集中供热规划, 建设和完善供热系统, 大力发展 集中供热, 逐步扩大集中供热覆盖范围. 第二十二条 市、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应当 优化路网布局,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 加强城市步 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 引导公众低碳、 环保 出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智能交通 管理系统建设, 科学设置、 管理道路交通信号, 提 高道路通行效率, 减少机动车因怠速或者低速行 驶造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三条 市、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应当 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 推广新能源机动 车, 规划建设相应的充电站 (桩) 、 加气站等基础 设施.鼓励新建、 改建、 扩建的居住区和国家机 关、 企事业单位按照相关标准配建充电设施. 公务用车和公共交通、 环境卫生、 邮政、 快递、 出租车等行业用车应当逐步扩大新能源机动 车配备比例.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 照法律和相关技术规范, 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 验. 排放检验设备的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管 理的, 应当依法进行强制检定.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禁止或 者限制重型柴油车辆通行的区域.确因需要在 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的路段行驶的农副产品运输、 物流配送、 建筑工程、 油品配送、 餐饮经营、 市容 环卫等符合环保要求的车辆, 应当到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件, 并按照指定的时间、 路线行驶. 第二十六条 市、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城市建成区内裸露地面的扬尘治理. 城市建成区内的裸露地面, 由下列单位或个 人采取绿化、 硬化、 遮盖或者透水铺装等方法防 治扬尘污染:
(一) 国有土地由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二) 没有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国有土地, 由市、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
(三) 城市建成区内的集体土地, 由所有人或 者使用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 房屋建筑、 拆迁改造、 市政基 础设施施工、 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 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项 目, 应当采取围挡、 遮盖、 车辆冲洗、 道路硬化等 抑尘防尘措施.围挡、 遮盖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 范. 施工现场应当同时遵守下列抑尘防尘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