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8-08-14 |
(5)各地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件. -4- 第七条 公建民营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运营方,特 殊情况确有必要的,经当地政府同意,可采用竞争性磋商、谈判、 委托等其他方式选择运营商. 第八条 当地民政部门应会同所有权方制定具体的招标方案. 招标文件内容应包含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投标人资格要求、风险 保证金额度、评分标准及约束性条款等.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 人应承诺的条款:不得转让、转包,明确用于城乡特困供养人员 等政府保障对象的床位数及保障措施.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九条 要明确委托方、运营方、监管方权利义务.市、县 (市、区)社会福利机构、乡镇敬老院、新建养老机构设施的所 有权方等为委托方,运营方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经 济、安全、法律等责任;
社会福利机构、乡镇敬老院原主管部门、 新建养老机构设施主管部门为监管方,履行监管职责,配合做好 机构招标、合同审查、运营监督等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十条 明确委托项目的产权性质、功能定位、经营范围、 服务内容等.其中产权性质应当且只能规定为国家或集体所有, 经营范围应当且只能规定为开展养老服务,机构定位为设施配建 标准适宜实用、面向广大普通老年人的护理型为主、助养型为辅 的机构,服务内容应当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护、康复护理、精神 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十一条 合同期应根据项目实际运营年限、 运营方前期投入、 -5- 项目规模等具体情况来确定, 原则上不超过
20 年. 合同到期后可 根据运营实绩,延长运营年限.所有权方应当以床位规模为测算 依据,充分考虑可持续发展、保障对象收住情况、承租年限、机 构登记性质、社会主体合理的经营回报等因素收取风险保证金及 租金,资金管理按非税收入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风险保证金主要用于运营方造成的设施设备异常 损坏的赔偿及运营方异常退出的风险化解等.由运营方以押金的 形式一次性缴纳.风险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及财政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合同期限内,出现上述异常情况的, 所有权方履行相应财务手续后,有权从风险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数 额;
合同期满后,未出现上述异常情况的将予以全额退还. 第十三条 租金主要用于本机构设施维护改造及老年人服务 改善等用途.租金的使用,应由所有权方与运营方通过协议明晰 约定,原则须由运营方书面向所有权方提出建设、改造项目资金 使用申请,得到所有权方书面认可后方可实施,所有权方负责对 运营方的使用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 运营方负责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国有固 定资产投资的设施设备大型维修可申请从上交租金中支出,不足 部分可由所有权方申请财政资金补贴.合同期满后的国有资产以 及运营方更新的设施设备归所有权方所有. 第十五条 政府供养对象的保障. 委托方与承接方根据政府供 养对象现状及预测预留一定数量的托底保障性床位,应保证将当 -6- 地财政拨付的供养经费、补贴经费落实到这些对象中,实行专账 管理,不得挪用.机构不得向政府供养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不得登记为营利性法人,要 严格按照非营利性组织财务制度要求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明确风险责任分担机制、 评价机制、 争端解决机制. 运营方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经济、安全、法律等责任, 由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由双方共担.所有权方应每年通过第三方 机构对公建养老机构运营情况、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政府供养对 象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估.合同未尽事宜及履行期间双方发生 争议的,由双方共同协商,通过补充协议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 双方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