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8-08-15 |
(三)关联交易的持续性 相对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销售和采购规模,上述关联交易数量和金额较 小,对上市公司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也不会造成对关联方的依赖.
五、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意见 独立董事对上述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公司2011年度 新增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必要的,关联交易价格是参照市场定价协商制定的公允、 合理的定价方式,交易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保荐机构对上述新增日常关联交易发表意见:认为天龙光电新增
2011 年度 关联交易计划符合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 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 利益,符合《公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6月2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