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8-08-26 |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 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 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 投保人可以解 除合同;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 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 按照合 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七条 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 保险合同终止;
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 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八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 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 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 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并退还剩余部 分保险费;
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 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 合同, 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 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第三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火灾
7 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 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