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8-08-26 |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 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经过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从事高新技术研发、 生产 的企业或机构.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 在保险合同载明的地址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单中列明的关 键研发设备损坏、 灭失或丧失使用功能以及存储于其中的科研资料丢失或丧失, 导致研发项 目的研发工作中断,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负责赔偿被保险人能够恢复到损失发生 时研发状态所需要的合理必要的研发费用: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 坡、崩塌、泥石流;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研发项目是指保险单中列明的向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申请财政补 贴并获书面批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或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课题或项目.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研发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 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如下费用: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二)被保险人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
(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 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四)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
(五)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或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下列不属于本保险合同所称的研发费用: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建造费用、改造费用、购置费 用、安装费用或租赁费用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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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及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购置和摊销费用;
(三)与研发活动相关的,但不属于本条第一款中所称研发费用的其他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 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等. 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有关账表、账 表审计结果或其他证据所付给被保险人聘请的注册会计师的合理的、 必要的费用 (以下简称 审计费用 )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研发项目的研发工作中断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 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第八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或费用也不负责赔偿:
(一)任何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二)对研发项目额外进行改进或改善所支出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