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8-08-26 |
5 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账册或记录并核实上述数据. 第二十六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一) 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 合理的措施以修理、 修复营业所用的受损的物质财产, 尽快恢复营业以防止或减少因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所造成的损失, 否则, 对因此扩大的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 情况;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 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 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 被保险人应保护事故现场, 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原因和损失情况的调查, 以及对被保险人相关的会计凭证和账表的检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上述调查或 检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 发票、相关的会计凭证及账表、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 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 保险人按照恢复研发项目到损失发生时研发状态所需要 的合理必要的研发费用计算赔偿, 但保险人总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 金额. 第二十九条 因保险事故而发生的保险责任约定的审计费用, 保险人按费用实际发生金 额予以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审计费用保险金额.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有关的其他保险合 同的情况.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 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 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 保险人自向被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 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 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 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
6 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 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按 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 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如投保人请求恢复 至原保险金额, 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 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 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