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8-08-26

(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照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最高赔偿责任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 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 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研发费用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向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申请财政补贴并获书面批准的研 发项目的研发费用总预算自行确定, 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但该预算费用应符合本条款第五 条的规定. 在保险期间内,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研发费用的累计赔付金额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 研发费用保险金额为限. 审计费用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 研发费用预算发生变化时, 投保人必须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3 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投保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向 保险人申报实际投入的研发费用总金额,保险人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保险费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 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 保险期间的起始日以下列后发生者为准:

(一)保险合同载明的起始日;

(二)正式实施研发项目之日. 保险期间的截止日以下列先发生者为准:

(一)保险合同载明的截止日;

(二)研发项目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之日;

(三)研发项目实际完成研发工作并形成研发成果之日. 保险费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及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等因素确 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其金额.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 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 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 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 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七条 保险人依据第二十一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 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 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七条的约定, 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九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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