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 2018-09-12 |
2019 年2月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1.1 目的和依据.1 1.2 适用范围.1 1.3 动态修订.1
第二章 用地与开发强度.2 2.1 用地分类标准.2 2.2 用地性质与兼容性.2 2.3 规划用地界限的划定与面积.3 2.4 规划条件.3 2.5 建设用地开发强度.4
第三章 公共服务设施.8 3.1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及配建标准.8 3.2 停车设施配建.13
第四章 建筑控制与城市设计.15 4.1 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内容及要求.15 4.2 容积率的计算.15 4.3 建筑间距控制.16 4.4 建筑退让控制.17 4.5 建筑高度控制.18 4.6 建筑面宽控制.19 4.7 建筑层高控制.19 4.8 建筑构造要求.21 4.9 建筑设计要求.21
第五章 市政公用设施.24 5.1 市政公用设施总体要求.24 5.2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用地.24 5.3 小型市政公用设施.24 5.4 管线工程.24 5.5 综合管廊.25 5.6 海绵城市.25 5.7 排水防涝.26 5.8 通信工程.27 5.9 石油与天然气管道.27
第六章 交通工程.28 6.1 道路交通工程.28 6.2 城市道路交叉口.28 6.3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30 6.4 地块机动车出入口.30 6.5 人行道宽度.31 6.6 无障碍设施.31 6.7 非机动车交通.31 6.8 城市公共交通.32
第七章 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33 7.1 生态保护红线.33 7.2 蓝线控制带建设要求.33 7.3 绿线控制带建设要求.33 7.4 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控制及近现代优秀建筑的保护.33
第八章 附则.35 8.1 解释权.35 8.2 施行时间.35 8.3 术语解释.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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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城乡规划技术水平,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 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广东省城乡规划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与准则适用于江门市市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管理工作. 各县 级市应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省 和市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 1.3 动态修订 本标准与准则实行动态修订, 以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 市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今后可以结合国家、 省、 市政策、 法律、 法规和规范的调整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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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用地与开发强度 2.1 用地分类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乡规划和城乡用地统计工作. 在本市区进 行规划编制及规划管理应当符合现行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的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要求. 2.2 用地性质与兼容性 2.2.1 在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 用地性质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 划进行确定. 2.2.2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地块内允许建筑兼容使用的,应当明确兼 容类型和兼容比例要求. 其中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的, 兼容商业建筑的计 容建筑面积不能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20%;
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业服务业设 施用地的,兼容居住建筑的计容建筑面积不能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50%. 2.2.3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 地块内允许用地性质相容转换的, 应当明 确可以转换的用地性质, 原则上可以转换的用地性质不超过两种. 地块具体用 地性质由规划条件确定. 2.2.4 已出具规划条件的项目按规划条件要求执行,历史用地没有规划条 件或规划条件没有明确的,按照我市相关规定认定和实施. 2.2.5 局部重点地段的兼容比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研究后报市城乡 规划委员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