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此身滑稽 | 2018-09-21 |
(三) 下列由市政府统筹规划, 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改造、 整治项目, 在项目方案确定前期, 已经过市规划局同意并纳入 实施方案的,不列入违法建筑认定与查处范畴: 1.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确定的背街小巷改造、 庭院改善项 目和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含平改坡) 、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工 程;
2.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确定的危旧房改善、 屋顶整治项 目;
3.由市商务局确定的市场提升改造项目.
(四) 在规划核实前, 建设项目建设现状与规划许可内容 不一致,但与规划无矛盾,可以进行规划变更的,可先行规划 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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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1990 年6月18 日前在本单位或个人用地范围 内, 在不违反当时安置政策的情况下, 已建成的用于本单位职 工或个人生活居住的房屋,原则上不列入违法建设查处范围;
对用于生产经营、出租营利的,或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安 全的违建,优先予以查处;
其他违法建筑,结合区域环境综合 整治提升一并查处.
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江 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 《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 五十七条的规定, 下列建设行为, 属于无法采取规划许可等改 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由城管局依法处理, 不再需要规划局 (分局)另行出具认定意见:
(一)擅自在建(构)筑物顶部、退层、露台、花池、设 备平台建设阳光房、 活动板房、 增设玻璃屋顶等构件或进行封 闭的;
(二) 在住宅底层院内、 配建的停车场地等进行房屋建设 的.
四、下列情形,由规划局(分局)出具规划意见后,由城 管局依法进行查处:
(一)规划局(分局)在批后监管中发现的违法建设. 在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前发现的违法建设, 规划局 (分局) 对未办理规划验线手续或因不符合规划要求无法先行办理
5 规划变更, 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的建设工程, 对违法建设情况出 具规划认定意见并移送,由城管局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二) 城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建设, 且符合 以下情形的,商请规划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后依法查处: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 但已取得建设 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
2.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直接移交规划局(分局)按照批后监管程 序处理;
3.城管局在日常执法中,对违法建设主体(当事人)提供 的规划权证材料的真伪及有效性难以把握的, 由规划局 (分局) 提供核对意见;
4.其他不属于本《实施意见》第二条规定建设情形.
五、需规划局(分局)出具意见,由城管局依法进行查处 的操作程序: 1.按照属地处理原则, 市城管局查处的违法建设由市规划 局提出意见;
玄武、秦淮、建邺、鼓楼区城管局查处的违法建 设, 由区局直接报请或通过市城管局转请市规划局认定. 其他 区城管局直接商请市规划局驻区规划分局认定, 并在分局复函 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城管局备案;
6 2.市、 区城管局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需要规划部门出具 意见的,由城管局将《商请函》 、照片、地理坐标信息、违建 基本情况等相关资料送规划局(分局)审核确认;
3.规划局(分局)在收到《商请函》及相关资料后,对于 一般违法建设, 应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