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2018-10-10

就全民集中投票公决而言, 则已是转化为具有直接强制力的权力了.因为经全民公决得出的 结果, 是具有最大权威和强制力的, 任何国家机关( 包括议会或人大 ) 和个人( 包括执政党领导人) 都必须服 从全民公决的决定.在美国, 宪法修正案要得到3 / 4多数的州议会的批准.欧盟宪法草案交所属各成员国 公决时, 在法国全民公决时遭到否决, 而未能在欧盟生效.可见人民或选民的集体权力, 才是国家的最高权 力, 高于其总统与议会拥有的国家权力. 2. 这种人民权力, 或全民权力, 属于什么性质呢?从宪制视角考察, 似应属于国家权力范畴, 因为它是在 国家宪法确认的人民主权和公民权利范围之内所拥有的权力.但是, 这种人民权力或全民权力, 已不同于议 会和政府这类国家机关的国家权力, 而是体现国家主权(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 、 来自社会的人民权力、 全 民权力 .既然它是人民的权力, 亦即整个社会主体的权力, 或全社会的权力;

从而它也就可说是社会权力, 而且是整个国家与全社会的最高权力.在这种情况下, 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交融, 合二为一.如同古希腊的 城邦公民大会, 全体自由民都直接参加, 共同作出决定, 城邦( 国家) 与社会( 全民) 、 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是合 二为一的.

二、 谁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 如果认定国家主权和人民权力属于国家权力范畴, 那么, 我们面前就出现了两个 最高国家权力 的所有

2 者, 一是人民, 一是人大.二者都是国家权力的主体.而且, 行使行政权、 司法权、 军事权的其他国家机关, 事 实上也都在一定限度与范围内享有对这些权力的使用权与处分权( 它们可以将某些事项对其下级机关进行 转授) .它们也都是某一领域国家权力的主体. 我们可以把这种多元权力主体结构加以层次的划分, 以避免 一国二主 的冲突.譬如可以根据 主权在 民 的原则( 主权是最高的国家权力) , 确认人民( 全民) 是国家权力的最高和原始的主体;

人大则是第二层次 的主体, 它主要是有 行使 ( 而不是 享有 ) 最高国家权力 的权力, 要对人民和人民的权力负责;

其他政府 机关是第三层次的主体, 要对人大负责, 最终也要对人民负责.人民是国家权力的原始所有者, 是国家权力 的至高无上的主体. 不过, 这还没有从法理上说清楚作为国家权力的两个主体( 人民与人大) 的法权关系.事实上, 人民作为 国家权力的所有者, 或 主权在民 , 只是一个抽象理论原则, 只是一个抽象的集合名词, 人民这个主体也只是 抽象的整体.在上述某些西方民主国家, 人民权力可以通过直选权和公决权, 多少有所具体体现, 人民大众 多少可以亲身感受到.而在我国, 由于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 作为具体的人民, 即人民群众, 或每个公民, 或 者人民群体( 民族、 阶级、 阶层、 不同利益群体等等) 乃至集体( 政党、 人民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非政府的 社会组织) , 都不能直接行使国家权力, 它们只是作为人民的一分子或一部分, 享有某些政治权利与社会经济 文化权利, 而不享有政治权力即国家权力.也就是说, 在我国, 由于不实行全民直选与全民公决制度, 在事关 国家权力上, 人民群众并不能直接作主, 而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作主, 或由它代表人民作主. 由此, 是不是可以说, 人民实际上并不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呢? 关于人民权力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历来为古今中外的政治家、 思想家所关注, 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解释与 学说.其中最著称者为 社会契约说 , 其倡导者霍布斯、 洛克、 卢梭等人, 作为古典自然法学家, 认为国家权 力即公权, 是由社会中各个人舍弃其自然权利的一部分或全部, 以社会契约形式让渡给国家或社会整体, 使 之能以其所获得的权力, 反过来保障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其中霍布斯认为人民以社会契约永久转让主权于 政府中之一人( 君主) 或数人( 寡头) , 人民一旦转让了其权利, 就必须绝对服从政府的权力.而洛克则认为人 民是以社会契约暂寄主权于政府或社会整体, 政府无道, 人民还可收回此权.二人观点虽有差异, 但都认为 国家或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 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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