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2018-10-10

人民的权利让与政府, 变为政府的权力以后, 则人民自己不再享 有或暂时不享有这项权力.亦即其所有权已不属于人民中每个个人. 自然法学家所谓的 社会契约 虽无科学与事实的根据, 但自有其道义与政治的价值, 而且也可以启迪我 们对人民与国家权力的关系的法理思考. 我国人大以及其他政府机关的权力, 是来自人民的授予, 但不是通过什么 契约 , 而是通过选举( 当然选 与被选也可以视为选民与获选者的一种契约事实) .人民作为公民群体, 选举权是每个公民个人的一种政治 权利;

人民作为整体, 当他们集体行使选举权利时, 这种权利就形成为一种集体的政治权力, 因为它具有决定 国家机构的组建的强制力, 所有参选人都必须服从选举的结果.谁受到人民的信任而当选, 谁才有资格进入 国家机构成为它的组成人员. 但是, 一旦人民行使选举权, 选出人大代表之后, 人民群众就不再享有决定国事的政治权力, 而只享有参 政议政以及督政( 监督人大与政府) 的政治权利了( 这与某些外国的公民还有 公决权 不同.如前所述, 后者 作为决定权是一项政治权力, 而不只是权利. ) 我国有的学者搬出民法上的 代理 概念, 试图回答这个问题.他们认为, 人民与人大的关系, 是委托与 代理关系.即人大受人民委托, 作为其代理人, 行使国家权力, 所有权仍属人民.但 代理 关系要求, 代理人 只能以被代理人名义行使权利( 或权力) , 其后果由被代理人负责.而我国人大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 其 后果要自己负责( 或对人民、 即对其被代理人负责) .这同 代理 的概念是不同的.因此, 此说仍难以成立. 人民与国家( 人大、 政府) 的这种权利、 权力关系, 如果借用民法的概念, 似乎和 信托 关系有点类似. 民法上的 信托 是指一种基于信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在这种关系中, 信托人将其拥有的信托财产转 移给受托人, 并委托其管理或处理, 受托人享有该项财产的所有权, 即可以按照信托人指定的目的, 以自己的 意志与名义管理或处分其受托的财产.不过, 其所获得的利益, 须交付给信托人所指定的受益人( 受益人一

3 般是第三人, 也可以是信托人自己) , 而受托人则不得同时为受益人. ① 受托人依照信托合同或法律规定, 对 信托财产享有占有、 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即享有信托人转让给他的财产支配权;

而受益人则享有收益权.也 就是说, 受托人与受益人都分别享有部分的所有权.( 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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