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 2018-10-12 |
1 事项类型 行政奖励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贡献的单位、个人的表 彰和奖励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钦州市钦南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钦州市钦南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秘书股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钦州市二马路
129 号钦南区办公区
5 楼钦南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 8:00-12:
00、下午 14:30-17:3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7―2693575 监督电话 0777―2693777
12 设定依据 1.《地方志工作条例》 (2006 年5月1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67 号公布,自2006 年5月18 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在地方志工作中做出突出 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地方志工作机构给予表 彰和奖励.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 (2008 年7月14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36 号公布,自2008 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 九条 在地方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或者地方志工作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志成果依照有关规定参加自 治区和钦州市地方志优秀社会科学成果评奖.
13 实施对象 1.钦南区区直各单位及驻钦南各单位做出突出成绩、贡献的修志部门;
2.在钦南区地方志机构和区直各单位及驻钦南等单位修志部门(系统)工 作满
3 年的修志人员(含仍在修志岗位上工作的离退休人员) .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在地方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或者地方志工作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16 行使内容 属地管理原则, 钦州市钦南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的 地方志表彰、奖励工作.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30 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20 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表彰、 奖励地方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贡献的单位、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人力、物力、经费得到保证,工作进度较快,地方志工作成绩较突出的 单位. 2.团结协作,为地方志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单位. 3.地方志人才队伍综合素质不断得到提高的单位. 4.认真贯彻上级政府和地方志机构关于地方志工作的指示精神, 出色地完 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单位. 5.热爱地方志事业,在地方志工作岗位上做出较大成绩的个人. 6.对地方志工作提出重要建议或创新意见, 推动工作开展并取得较大成绩 的个人. 7.积极进行方志理论探索和研究, 为促进本地区本部门地方志编纂经验交 流和理论创新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人. 8.在读志用志、 宣传和开发地方志书资源以及古籍旧志整理工作中有较大 贡献的个人.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
2、
3、4.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 环节名称 无. 务) 办结时限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