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 2018-10-16 |
五、支持与高校院所合作
(十)支持高校院所设立研发机构.对高校院所及其领军人 物在我市设立拥有核心技术、 配置核心科研团队的独立研发机构、 分支机构、科学家工作站、实验室等,采取 一事一议 予以支 持. (十一)支持产学研合作.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等科研机构 开展产学研合作,取得发明专利、省级及以上新产品证书或科技 成果评价、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通过有资质单位检测的产品 等成果,按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作经费总额的 50%给予支持,单 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六、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十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奖励
20 万元.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入库企业申报高新技术 企业当年一次性支持
3 万元.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进入高新 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十三)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对高新技术企业开展 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 利保险,并拓展险种范围(在省补助范围内的险种),按投保企 业实际支出保费的 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度补助总额不超 ―5― 过30 万元.
七、支持创新平台能力建设 (十四)支持创新平台能力建设.对国家工程(重点)实验 室等研发平台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 励50 万元.对省工程(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在省组织的运行 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对国家级、省级科技 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 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 按省奖励额的 50% 给予奖励.对新通过评估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按省奖 励额的 50%给予奖励.
八、支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 (十五)支持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企业租用单台价格在
30 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
100 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进行新产 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按年度租用费的 20%给予补助,最高 补助不超过
200 万元.
九、支持农业科技创新 (十六)支持农业创新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对农业高校院所 与我市地方政府共建的高水平、永久性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和 农技推广示范基地,获省绩效奖励支持的,按省奖励额的 50%给 予奖励.对开展公益性共享服务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获省 绩效奖励支持的,按省奖励额的 50%给予奖励. (十七)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和高校院所转化科 技成果获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获省绩效奖 ―6― 励支持的,按省奖励额的 50%给予奖励.
十、支持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应用 (十八)支持知识产权创造.新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 奖励
1 万元.对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每国奖励
2 万元,最 多不超过
10 万元, 用于专利权人对专利发明人进行奖励. 企业有 效发明专利首次达到
5 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励;
有效 发明专利首次达到
10 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 (十九)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对本市专利权人维权胜诉的, 给予
5 万元的奖励;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方专利无效请求并 成功判定对方专利无效的,每件给予
2 万元奖励. (二十)支持知识产权应用.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 融资,给予利息 10%补贴,每户企业每次补贴不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