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 2018-10-18 |
12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由 公司财产中随时予以支付.
(二) 对于其他连带债务人的追偿 债权人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获取清偿后,其依然享有就未获 清偿的部分债权向其他连带保证人或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三) 债权人提供银行账户信息的说明 债权人应依照本重整计划规定,及时向公司提供接受分配的准 确银行账户信息,具体包括账户名称、账号及开户行地址.因债权 人拒不提供或迟延提供相关账户信息,或提供的有关信息错误而拒 绝更正,进而导致无法及时受领分配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及后果由该债权人自行承担. 公司联系人:郑秀成 邮寄地址: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行委锡铁山镇青海创新矿业 开发有限公司 邮编:817300 联系
电话:13327696624
(四) 关于预留分配的说明 为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对于已申报但尚未得到人民法院裁定 确认及尚未申报的债权,本重整计划对其可能获得的到期清偿分配 予以提存保管.待该类债权人之债权得到西宁中院裁定确认后可按 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青海创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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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逾期申报的债权 债权人在本重整计划提交债权人会议后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 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该类债权人 可以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按照本重 整计划对同类债权进行分期偿付的,逾期申报债权人亦受此期限的 约束,并以其债权获得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之日按照同类债权的清偿 期予以顺延计算.
(六) 关于分配额提存期限的说明 本重整计划中为债权人所预留分配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即 用于向其他债权人的补充分配,补充分配以其他债权人债权未获清 偿部分为限:
1、 本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债权人拒绝提供受偿分 配账户信息满
6 个月;
2、 诉讼或仲裁未决类债权人在取得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满
2 年 未向公司或西宁中院提出书面债权受偿请求的;
3、 债权人已知创新矿业重整及债权申报事宜,自创新矿业重整 受理日起满
2 年未向公司或西宁中院申报债权.
(七) 关于对外债权的追收 对于创新矿业对外债权及占用资金,管理人将及时提请公安机 关对于资金流向、欠款单位情况进行追查,要求公司对债权进行回 收,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追收.创新矿业重整期间或重整程序 青海创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14 终结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