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2018-10-18

60 日内清偿完毕. 创新矿业普通债权中各债权人债权金额超过

12 万元部分按 55% 的比例依如下方式分段清偿:

1、 不超过

1000 万元(含本数,下同)的,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 公司重整计划之日起

6 个月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应清偿 总额为 208,674,482.57 元;

2、 超过

1000 万元至

3000 万元的部分,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公 司重整计划之日起

18 个月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应清偿总 额为 209,322,977.15 元;

青海创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10

3、 超过

3000 万元至

8000 万元的部分,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公 司重整计划之日起

30 个月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应清偿总 额为 336,988,366.54 元;

4、 55%清偿比例范围内剩余应清偿部分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公 司重整计划之日起

48 个月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应清偿总 额为 335,553,931.05 元;

普通债权类债权人应自人民法院对其债权裁定确认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公司提供受领分配的银行账户信息;

已申报债 权但尚未得到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人,应自西宁中院对其所申 报债权做出相关确认裁定后

15 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公司提供受领 分配的银行账户信息,并按照上述清偿安排予以清偿. 按照本重整计划中债权调整及债权受偿方案所减免的债务, 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创新矿业不再承担清偿责任.但债权人 自提存的分配中接受补充分配的部分除外.

十、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公司需通过生产经营及恢复融资能力等多种手段筹集偿付债务 所需资金,并逐步实现公司的全面复产.公司应对现有资金进行合 理规划,既要保障依照本重整计划的有关规定支付费用和偿付债务, 又要保障公司复产所需的资金需求.同时,公司应积极恢复及拓展 融资途径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 根据公司项目的建设情况和投资概算,公司计划首先启动合成 青海创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11 氨及磷酸一铵项目.其中,磷酸一铵项目已搭建完成,公司计划于

2014 年3月启动该项目的生产运营;

合成氨项目预计于

2014 年7月建成,2014 年9月投产.此外,公司将根据资金的具体筹集情况, 适时启动联碱、复合肥等其他项目. 十

一、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及监督期限 本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及监督期限均为

4 年(即48 个月) ,自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重整计划由创新矿业 负责具体执行,由管理人负责监督公司对重整计划的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除预留的破产费用外,管理人 将所接管的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及时向公司进行移交.重整计划执 行期内,公司应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完成向相关债权人的债务清 偿,或就有关债权的清偿资金进行依法提存或其他合理安排.公司 应将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及公司资产状况及时向管理人进行报告,并 及时对管理人的质询予以答复.监督期届满前,管理人根据重整计 划的执行情况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 因确系合理理由需要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的,公司应在执行期 届满前,提前

10 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人民法院的决 定予以执行. 十

二、其他说明事项

(一) 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的支付 青海创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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