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2018-10-28

3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考虑融资利息、保理手续费、现金折扣、历史收款记录、 行业特点等应收账款稀释因素,合理确定保理业务融资比例.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应当根据应收账款的付款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 融资期限. 商业银行可将应收账款到期日与融资到期日间的时间期限设置为宽限期. 宽限期 应当根据买卖双方历史交易记录、行业惯例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提供保理融资时,有追索权保理按融资金额计入债权人征信信息;

无追索权保理不计入债权人及债务人征信信息. 商业银行进行担保付款或垫款时, 应当按保 理业务的风险实质,决定计入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征信信息.

第四章 保理业务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科学审慎制定贸易融资业务发展战略, 并纳入全行统一战略 规划, 建立科学有效的贸易融资业务决策程序和激励约束机制, 有效防范与控制保理业务风 险.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详细规范的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明确业务范 围、 相关部门职能分工、 授信和融资制度、 业务操作流程以及风险管控、 监测和处置等政策.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评估保理业务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加强内部审计监 督,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第二十四条 保理业务规模较大、 复杂度较高的商业银行, 必须设立专门的保理业务部 门或团队,配备专业的从业人员,负责产品研发、业务操作、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直接开展保理业务, 不得将应收账款的催收、 管理等业务外 包给第三方机构.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保理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明确各类保理业务涉及的风 险类别,对卖方融资风险、买方付款风险、保理机构风险分别进行专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全行统一的保理业务授权管理体系, 由总行自上而下实 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未经授权或超授权的保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保理业务建立完整的前中后台管理流程, 前中后台应当 职责明晰并相对独立.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动态关注卖 方或买方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风险信息,定期与卖方或买方对账,有效管控保理 业务风险.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保理业务 IT 系统建设.保理业务规模较大、复杂程度较 高的银行应当建立电子化业务操作和管理系统, 对授信额度、 交易数据和业务流程等方面进 行实时监控,并做好数据存储及备份工作. 第三十一条 当发生买方信用风险, 保理银行履行垫付款义务后, 应当将垫款计入表内, 列为不良贷款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按保理业务 的风险实质,计量风险加权资产,并计提资本.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保理业务的, 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 限期改正.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未按要求制定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即开展保理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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