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 2018-11-01 |
(二)》([2008]邦盛证字第16号)中详细披露.
2、经查实,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 仲裁事项.
三、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已于《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997 年7 月立邦涂料公司注册了第2 类商 品油漆和涂料的'立邦'商标,但该商标从未获得国家商标局的驰名商标认定,不 应获得跨类保护;
2002 年2 月立邦涂料公司在第11 类商品上获得了'立邦'注册 商标,但其商品范围为灯类和电暖器等,和发行人在第11 类上使用'立邦'商标 的电饭锅、电磁炉、电力压锅等产品根本不同,公司不存在侵犯立邦涂料公司第11 类商品商标专用权的情形." 本公司认为立邦涂料提起的该宗诉讼与其之前提起的诉讼具有相似性,对两起 诉讼的或有赔偿金额判断基本相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将积极应诉. 本公司将根据本案最新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八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