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2018-11-01
2-10-1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致: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成都金杜 或 本所 )接受深 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 、 和而泰 或 公司 ) 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 )的专项法 律顾问,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以下简称 相关法律法规 ) ,于2018 年9月10 日出具了以

2015、

2016、

2017 年度和

2018 年1-6 月为报告期的《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深 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及《北京 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于2018 年11 月22 日出具了《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 务所关于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 见书

(一) 》 ,于2019 年1月10 日出具了《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 .

本所现根据《证券法》 《管理办法》 《编报规则第

12 号》 《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 结合发行人自

2018 年6月31 日至

2018 年12 月31 日 (以下简称 新增报告期 ,

2016、2017 年度及

2018 年简称 报告期 )抑或自

2018 年9月11 日( 《律师工 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后一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下 简称 本期间 ,文内另有定义的除外)发生的重大变化,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本所《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组 成部分.除非另有说明,本所在《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 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2-10-2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申 报材料一同上报中国证监会,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 1.

2018 年4月18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本次董事会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 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等议案,并决定将前述议案提交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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