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 2018-11-01 |
2、成交人的权利义务: (1)本项目的物业的物权完整,且承诺租赁期内必须做到不引起其他法律纠纷. (2)成交人应按时将物业交付采购人使用.成交人逾期
10 个工作日未交付的,构成违约,采购 人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第
1 款的规定处理. (3)成交人按物业内的设施配置标准向采购人移交用水、用电等设施. (4)成交人有权对采购人的以下经营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和纠正: A、防火安全、用电安全及消费器材的配置;
10 B、所居住人员计划生育管理,环境卫生等;
(5)成交人有义务确保本合同的执行.如因成交人原因需提前解除本合同的,成交人除应提前 一个月通知采购人外,并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第
2 款的规定向采购人承担违约责任. (6)若采购人拖欠租金及应当由采购人承担的费用的,经提前
7 日催告后成交人有权将上述 费用先从保证金中扣除,采购人的保证金不足以偿还上述费用的,成交人有权要求采购人立即补足保 证金. (7)租赁期内,物业内现有的电线、水管等基础设施无偿提供给采购人使用. (8)成交人应当开具租赁税务发票给采购人,所需税费由成交人承担. (9)成交人交付物业给采购人使用的同时,提供一套完整的给排水图给采购人(含排污、化粪 池图纸) ,以便采购人维修使用. (10)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按照 谁投资、谁收益 的原则,成交人须在房地产权证上载明保障 性住房性质. 五)违约责任
1、成交人在
2017 年10 月30 日前未能将经综合验收合格并交付给采购人使用,逾期
10 个工作 日未交付物业的,视为违约,成交人应当向采购人双倍返还租赁保证金.
2、成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违约,成交人除应当向采购人双倍返还合同保证金外,还要赔 偿采购人因此所导致的全部损失: (1)在租赁期间非因本合同约定的可提前终止的原因而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的;
(2)成交人在合同有效期间未能确保公共租赁住房性质维持不变的. 六)其他事项
1、租赁期间,由于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原因使本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履行有困难的,甲、 乙双方可提前解除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