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 2018-11-08 |
2、发行对象的认购情况及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
6 家机构投资者.包括控股股东蓝星集团、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国 际金融有限公司、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其中蓝星集团以其所拥有的中蓝哈石化、山橡集团和中蓝国际的股权以及 广西大华厂、天津分公司、长沙院和连海院的化工新材料主业资产认购 15,832,738 股,剩余 26,250,000 股向特定机构投资者发行. 在发行完毕后,蓝星集团认购的股份在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机构投资 者认购的股份在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的截止日分别为
2010 年8月31 日及2008 年8月31 日.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情况报告书 1-2-1-11 具体情况见下表: 序号 机构名称 配售股数 (股) 承诺限售期(月)
1 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 15,832,738
36 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000,000
12 3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000,000
12 4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000,000
12 5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5,000,000
12 6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250,000
12 合计 42,082,738
3、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蓝星集团是星新材料的控股股东,发行完成后持有星新材料国有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