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 2018-11-09 |
1103 行政许可 东莞市人力资源 局00733009
60111001 00034419
00 技工学校设立审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第
八、 五十
三、五十
四、五十
五、五十六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第十一条. 4.《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 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办学许可证、同意变更、换发办学许可证、同意注销,并予 以公告;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加强对技工学校的日常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 示相关信息.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 许可法》第七十
二、七 十
三、七十
四、七十五 条;
②《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 条;
③其它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东莞市人 力资源局机关效能投诉 中心:0769-22203633.
1104 行政许可 东莞市人力资源 局00733009
60175001 00034419
00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1.《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 函》(审改办函〔2015〕9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国 务院令第637号)第
七、十六条. 3.《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关 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 2017〕40号). 4.《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 (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 5.《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的通知》(粤机编 办发〔2016〕164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第四十一 条.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5.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 许可法》第七十
二、七 十
三、七十
四、七十五 条;
②《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 条;
③其它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东莞市人 力资源局机关效能投诉 中心:0769-22203633.
1105 行政许可 东莞市人力资源 局00733009
60111008 00034419
00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令第19号)第
三、
六、十
六、十
八、二十七条.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明确办事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资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 4.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