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2018-11-13

2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移交相应 职能部门或机构初审.

(二)负责初审的职能部门或机构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 ―5― 核.

(三)在部门完成初审后,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当天 确定入户候选人员名单,提交辖区卫生和计生部门、公安部门分 别对计划生育情况和守法情况进行审核,复审工作在3个工作日 内完成.

(四)积分达到

100 分且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在东莞市人力 资源政务网动态实时公示

7 天.经公示无异议,发放《东莞市人 才入户卡》.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提交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 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并经入户地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 核. 申请人守法情况由公安部门通过申请人基本身份信息实行网 上核查,不需申请人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人对入户资格审核结果有异议的, 可在受理 部门告知审核结果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

受理部门应 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 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入户办理 第十四条 通过条件准入或积分制申请的, 申请人有自有房 产的(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自有房产),可迁入该 ―6― 自有产权居所;

无自有房产的,可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 位所在镇街的新型社区或工作所在镇街其他直系亲属的自有产 权居所.通过企业自评人才入户申请,且自有房产(含本人、配 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自有房产)与工作所在镇街不一致的,须 入户到工作单位集体户、 工作单位所在镇街的新型社区或工作所 在镇街其他直系亲属的自有产权居所. 第十五条 获得入户资格的人才,可在6个月内持《东莞市 人才入户卡》及相关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提出户籍迁入申请. 逾期未提出户籍迁入申请的,视为放弃入户资格. 第十六条 公安部门自受理户籍迁入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人口信息、户籍资料审核,并通知申请人领 取户口准迁证明;

属省内户口一站式迁移的,公安部门自受理户 籍迁入申请之日起

18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人口信息、户 籍资料审核,经迁出地公安机关迁出核准操作后,通知申请人到 迁入地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七条 户籍迁入辖区社区居委会管理, 统一登记为非农 业户口. 公安部门要及时将户籍迁入人员情况报备辖区社区居委 会. 任何镇街、部门、社区不得增设额外的入户条件和程序;

任 何组织、机构、社区居委会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误获得入户 ―7― 资格的人员办理入户,不得收取工本费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获得入户资格的人员,随其生活、居住的配偶和 未成年子女可随迁,随迁人员须迁入同一个户口.其父母投靠入 户的,依照公安部门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 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资料 的,一经部门审查发现,不予纳入入户管理,且自作假行为被发 现之日起,5 年内不接受其入户.已获得入户资格的,直接取消 其入户资格;

已办理迁户手续的,按户口管理有关规定,将户口 退回原户口迁出地.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各镇街、 有关部门实施入户政策过程中有异议 的,可向受理部门申诉或提出异议,由相关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 调查核实.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 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镇街、各部门要完善人才入户工作机制,加 强内部审核监督,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保证办事效率.工 作人员要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履行职责,不能违反客观事 实审核评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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