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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8月24 日国务院
169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 年11 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禁止在太 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 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 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 本项目从事 C3399 其他未列明金属制品制造,不属于条例中禁止建设项目;
项目 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排入漕湖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达标排放,不属于直接向 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因此不违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 (4)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位........